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民申4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林南海、梁秀芳等与罗彩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南海,梁秀芳,罗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3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南海,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海南省万宁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秀芳,女,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驹,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彩珍,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再审申请人林南海、梁秀芳因与被申请人罗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南海、梁秀芳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林南海于2013年1月26日借罗彩珍人民币128000元严重缺乏证据支持,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罗彩珍依法应自身举证证据原件。一、二审以林南海被公安机关拘留、羁押时的口供为依据认定林南海借罗彩珍人民币128000元,更是不可信。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罗彩珍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借据复印件以及报警记录。一审法院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大沥派出所刑警中队调取的询问笔录显示,林南海确认该借据是其出具的,且陈述有还过款。林南海一审庭审中否认借据的真实性,二审中又称该借据是被强迫出具的。但其提交的证人证言不能反映证人有直接见证被胁迫的过程,也未曾报过警,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相反,林南海出具借条后,罗彩珍有报警称林南海涉嫌抢劫,涉及款项和借据原件。至于林南海称,其没有向罗彩珍借款,罗彩珍的款项是拿去参与传销的问题,对此,罗彩珍不予确认,罗彩珍称是给了林南海去投资。但林南海提交的罗彩珍的身份证数码照和名单不足以证明构成传销,且证人是林南海的朋友,其陈述的证明力较弱,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南海的主张,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剩余需要还款的数额,双方关于还款记录习惯的意见是一致的,借据复印件显示尚余98000元未归还。林南海在公安笔录中称,其已于2013年11月5日返还86000元,剩余12000元左右未归还,罗彩珍就将借据给了他,其已经销毁。上诉状中,林南海又称其于2013年10月19日归还100000元,剩余8000元未归还。林南海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此情况下,二审结合每次还款罗彩珍都进行拍照的事实,未支持林南海的主张并无不当。林南海、梁秀芳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林南海、梁秀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南海、梁秀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黄湘燕审判员  林修凯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