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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锋与戴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锋,戴正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5615号原告:李锋,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戴正和,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李锋与被告戴正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戴正和归还原告李锋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91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正和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7月28日,被告戴正和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月利率2%,2016年7月28日还款,借款现已到期,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正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锋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利息91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3元,减半收取451.5元,由被告戴正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跳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程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