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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廖洪海与林松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洪海,林松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2292号原告:廖洪海,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住长汀县。被告:林松水,男,汉族,1988年5月21日生,住长汀县。原告廖洪海与被告林松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廖洪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洪海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廖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银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