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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简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简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1498号原告谢某某,女,1992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被告简某某,男,1993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简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谢某某担负。审判员 孙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