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马候平与陈昕、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候平,陈昕,高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02民初1381号原告:马候平。被告:陈昕。被告:高晓霞。原告马候平与被告陈昕、高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候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2分,并打有借条一支。借款到期后,被告本息未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陈昕、高晓霞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昕于2016年1月10日给原告出具的借款20万元、月利息2分的借条真实有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借条来源是原告和被告陈昕是朋友关系,陈昕与被告高晓霞的哥哥合伙开饭店。后因高晓霞的哥哥退伙,二被告经营饭店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30万元,归还10万元后,重新出具上述借条。原告认为二被告在东城购买房子,与此款有联系。本院认为,被告经两次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借款抗辩权的放弃。被告陈昕的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被告高晓霞作为陈昕的妻子,应予共同偿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借款20万元,月利息2分,从借款之日计算的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昕、高晓霞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马候平借款20万元,利息每月2分,从2016年1月10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郝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