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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安乡某面包烘焙坊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年,安乡县卡西雅面包烘焙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816号原告:陈小年,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被告:安乡县卡西雅面包烘焙坊,地址:安乡县深柳镇。经营者:李敏,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深柳镇。陈小年诉安乡县卡西雅面包烘焙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小年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小年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年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487元,减半收取243.5元,由陈小年负担。审 判 员  周 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