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91民初23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继国、沈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继国,沈芬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91民初2371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继国,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沈芬琴,女,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继国、沈芬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继国、沈芬琴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汤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