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美容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黄美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2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7号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971-3。负责人:顾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美容,女,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2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美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728.4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