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2民终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石凤兰与陈海平、陈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凤兰,陈海平,陈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民终字第4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凤兰,女,汉族,生于1979年7月1日,陇南市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9日,住武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海兰,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11日,住武都区。上诉人石凤兰因与被上诉人陈海平、陈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5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蔡喜平审 判 员  朱晓剑代理审判员  李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