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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国君诉刘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君,刘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113号原告:高国君,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玉财,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君与被告刘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国君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旸(本件1页,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