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高国君诉刘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君,刘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2113号原告:高国君,男,汉族,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刘玉财,男,汉族,年龄不详,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君与被告刘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国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高国君负担。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陆旸(本件1页,印6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