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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兰君与骆杭宾、段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君,骆杭宾,段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831号原告:杨兰君,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吴士虎、齐亚辉,浙江泽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杭宾,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段秀娟,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君与被告骆杭宾、段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由原告杨兰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