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兰君与骆杭宾、段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兰君,骆杭宾,段秀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831号原告:杨兰君,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代理人:吴士虎、齐亚辉,浙江泽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杭宾,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段秀娟,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兰君与被告骆杭宾、段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兰君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兰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兰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3元,由原告杨兰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晓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