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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终9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肖国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国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终959号抗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肖国俊,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国俊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于二○一六年八月二日作出(2016)鄂011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肖国俊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肖国俊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书遗漏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6刑初4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 琳审判员 梅欣荣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滢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