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21民特3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远英、张琪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远英,张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21民特305号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红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华。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周远英(系张伍龙之妻)。申请人:张琪(系张伍龙之子)。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农架公路公司)、周���英、张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6年10月3日,张伍龙在神农架公路公司承包建设的工地上务工时,不慎意外死亡。2016年10月9日,经神农架林区红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神农架公路公司同意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周远英、张琪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50000元,定于2016年10月5日给付周远英、张琪先期赔偿款20000元;双方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经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由申请人神农架公路公司在2日内,将下余款项530000元汇入申请人周远英、张琪指定的银行账号内(户名:周远英,开户行:神农架林区农商行,账号:62×××48);���请人周远英、张琪收到上述赔偿款后,自行分配,与申请人神农架公路公司及人民调解委员会无关;四、双方签订协议后,此事处理就此终结,申请人周远英、张琪及张伍龙的其他亲属不得因此事再向神农架公路公司或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神农架林区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周远英、张琪自愿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