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6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康有良与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三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有良,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三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660-2号申请执行人康有良,男,汉族,194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俊,系村主任。被执行人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三社。负责人马莲雄,系社长。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康有良诉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三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7日作出(2014)磴渡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没有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康有良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被执行人磴口县补隆淖镇友谊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磴口支行账户存款予以扣划807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任 刚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