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执1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镇华、刘延新、郑富昌、程靖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镇华,刘延新,郑富昌,程靖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1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翟忠庆,董事长。被执行人:郑镇华,男。被执行人:刘延新,女。被执行人:郑富昌,男。被执行人:程靖源,男。本院在执行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镇华、刘延新、郑富昌、程靖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菏仲裁字第516号裁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规定的时间内四被申请人未按上裁决书内容履行。申请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决定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刘延新的执行,该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刘延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戚鲁平审判员 王俭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