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陈微娜与杨洋、吴翼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微娜,杨洋,吴翼生,严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8101号原告:陈微娜,女,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洋,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吴翼生,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严美进,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微娜与被告杨洋、吴翼生、严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微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陈微娜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