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24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郭小平申请执行郭金娥、束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平,郭金娥,束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24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小平,女,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郭金娥,女,汉族,东胜区人。被执行人:束利和,男,汉族,东胜区人。申请执行人郭小平与被执行人郭金娥、束利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53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束利和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束利和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