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37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国凤与陈海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凤,陈海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3780号原告王国凤,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住通辽市奈曼旗。委托代理人李显军,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海珠,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住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卫,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秀南,系该公司员工。原告王国凤与被告陈海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振明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凤委托代理人李显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海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秀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凤诉称,2016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陈海珠驾驶蒙D17R**号比亚迪轿车,沿国道303线自西向东行驶至658k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姜文龙驾驶的蒙GE37**号奇瑞牌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姜文龙车上的乘车人王国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被告陈海珠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文龙及原告王国凤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被告驾驶的蒙D17R**号比亚迪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个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号PDZA201611010000425817)及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保单号PDAA201611010000390616),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开鲁县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右颞部硬膜下血肿”,处理意见“转上级医院诊治”。原告当天转到通辽市医院急诊后住院治疗,诊断为“1、头部外伤,2、腹部外伤”。住院治疗3天,好转出院,医嘱“继续门诊治疗,注意饮食休息,病情变化随诊”。对于原告上述各项损失,与二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陈海珠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189.86元。被告陈海珠未答辩。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的划分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应由我公司赔偿。原告提交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一份、开鲁县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CT诊断报告单一份、门诊收据两枚、挂号费收据两枚、门诊收费清单两枚、彩超检查报告单一枚、通辽市诊断证明书一份、病历共十页、住院费收据一枚、门诊收费收据四枚、费用清单一份,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开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做出的(2016)第0026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陈海珠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王国凤不负责任,被告驾驶的蒙D17R**号比亚迪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应在交通强制责任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海珠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国凤医疗费8252.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0元;在伤残赔偿金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296.67元,护理费340.32元,以上款项合计9189.8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被告陈海珠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宇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一款(一)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