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根林、杜金柱等与吴秋月、赵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根林,杜金柱,吴秋月,赵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5民初3668号原告刘根林,男,1968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杜金柱,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吴秋月,女,1985年10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赵宝玉,男,1964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刘根林、原告杜金柱诉被告吴秋月、被告赵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时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根林、原告杜金柱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齐换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