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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仁长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仁长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95号罪犯张仁长,曾用名张某,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上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张仁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3月11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对张仁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1月14日对张仁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张仁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8月15日,张仁长与马某成预谋抢劫。8月17日,张仁长等五人预谋后携带刀、绳子、胶带、毒药、袋子窜至事先踩好点的上街区峡窝镇某村崔某某、范某某的租房处,将狗毒死,将范某某捆绑、缠嘴后,用砖头砸伤头,并用砖头、手电将崔某某砸晕后,抢走手机、现金、香烟等物,价值共计1890元。该犯系主犯。罪犯张仁长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10月获得表扬;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积极改造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依次为: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仁长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仁长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