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岗支行与被告徐某某、陆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岗支行,徐某某,陆某某,牛某某,李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842号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负责人王某某,该分行行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开泰街。被告陆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开泰街。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石家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岗支行与被告徐某某、陆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徐某某、陆某某、牛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贾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