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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李尹青、李端正、张罕、谢红亮、徐小芳敲诈勒索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尹青,李端正,张罕,谢红亮,徐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489号被执行人李尹青,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李端正,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隘口乡。被执行人张罕,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佐坝乡。被执行人谢红亮,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佐坝乡。被执行人徐小芳,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佐坝乡。被执行人李尹青、李端正、张罕、谢红亮、徐小芳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696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尹青、李端正、张罕、谢红亮、徐小芳并处罚金169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尹青、李端正、张罕、谢红亮、徐小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尹青、李端正、张罕、谢红亮、徐小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4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