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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3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炽森与罗志凯合同纠纷2016民终139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炽森,罗志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39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炽森,住广州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凯,住广州市萝岗区。上诉人罗炽森因与被上诉人罗志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2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炽森在提交上诉状时已领取《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本院告知上诉人罗炽森应于接到该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罗炽森未在限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罗炽森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革花审判员  张朝晖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静雯张罗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