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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3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张某丁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3846号原告:张某甲,男,194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张某乙,男,195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怀远县。原告:张某丙,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丁,女,1993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竹洪,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被告张某丁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玉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