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玉杰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宋玉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143号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刚,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贵,男,汉族,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被告宋玉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宋玉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芬河市新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绥芬河市永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