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蒋之军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之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187号原告:蒋之军。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主要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之军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之军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之军负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宁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