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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财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邹城市泰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淑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城市泰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李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财保457号申请人:邹城市泰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城市中心店镇葛老庄村东。法定代表人:石庆鲁,经理。被申请人:李淑华,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住新泰市。申请人邹城市泰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鲁XX-XXX**拖拉机予以查封、扣押,保全金额为6千元。案外人王绪平自愿以自有的6千元现金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现停放在新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XX-XXX**拖拉机,保全金额为6千元。案件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邹城市泰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