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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梅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梅莲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陈光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梅莲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安徽广德华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梅莲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82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梅莲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梅莲芳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5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