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汉坤与严日章、杨三娘、严天祯、严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汉坤,严日章,杨三娘,严天祯,严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卢汉坤,男,汉族,农民,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严日章,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杨三娘,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严天祯,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严佑明,男,汉族,农民,住龙岩��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卢汉坤和与被执行人严日章、杨三娘、严天祯、严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4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7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5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4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孔祥村审 判 员 吴慧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