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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岚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卫华,金秀东,谷振远,李新,孙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异28号案外人王岚,女,1966年12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邱卫华,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金秀东,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满族,干部,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谷振远,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职工,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新,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孙燕飞,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查邱卫华、金秀东、谷振远与张新、孙燕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岚于2016年9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该案经审查该异议是审理阶段的保全裁定,不由我执行裁决庭进行审查处理,故案外人王岚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王岚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柳秀山审 判 员  徐 猛代理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相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