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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5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东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建雷、陈卫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韩建雷,陈卫玲,霍东岭,袁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法定代表人郑文戈,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建雷,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陈卫玲,系被执行人韩建雷之妻,住东明县。被执行人霍东岭,男,住东明县。被执行人袁素芝,女,住东明县。本院在执行东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韩建雷、陈卫玲、霍东岭、袁素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韩建雷、陈卫玲共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申请人东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被执行人霍东岭、袁素芝对上述款项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东明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要求保全被告霍东岭、袁素芝的房产一宗。本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依法作出了(2015)东商初字第99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霍东岭、袁素芝位于东明县沿河路东段北侧的房产一宗(房权证号:20××51和20××5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霍东岭、袁素芝位于东明县沿河路东段北侧的房产一宗(房权证号:20××51和20××52)。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军义审 判 员  李铁山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边嫚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