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梁绍平非法经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绍平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72号罪犯梁绍平,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决,认定梁绍平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宣判后,梁绍平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2013)新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梁绍平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梁绍平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8月份,梁绍平等三人未经国家许可,在辉县市孟庄镇后李固村原纸厂污水处理池大院私自建立并经营一屠宰场,由梁绍平负责收购死猪,另二名同案犯负责对死猪屠宰,梁绍平将死猪和屠宰好的猪肉产品冷藏在一冷库,并进行非法销售。2011年10月28日,查封该屠宰场和冷库,查获病死猪101头(重3545千克,价值59556元)、生猪产品9596千克(价值211112元)。经检测,涉案猪肉检出猪蓝耳病原、猪瘟病原、副猪嗜血杆菌病原阳性。罪犯梁绍平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5月、2015年10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梁绍平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绍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