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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民终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贺小红与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贺小红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民终2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姚家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陆冬财,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小红。上诉人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小红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剑代理审判员 田 原代理审判员 甘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桂江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