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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破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与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破申2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2号。负责人:李煜秋,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泽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87-1号1-6层。法定代表人:杨定国。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余杭支行)于2016年5月11日以被申请人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浙0102民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信银行余杭支行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5月30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报告,建议本案由本院审理。6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杭商复字第4号《关于同意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由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批复》,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对申请人中信银行余杭支行的申请无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在浙江临安中都置业有限公司、杭州中都青山湖畔大酒店有限公司、浙江中都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杨定国等的担保下于2014年5月23日向申请人中信银行余杭支行借款2300万元,根据本院(2014)杭余商初字第113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返还中信银行余杭支行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相应利息,但到期后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各担保人也未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现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中信银行余杭支行作为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对被申请人杭州中都百货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孔 政审 判 员  唐慧农代理审判员  金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卓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