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132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超与吴生广、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吴生广,李平,吴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13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超被执行人吴生广,;。被执行人李平,;。被执行人吴圆圆,;。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吴生广、李平、吴圆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65966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对被执行人吴生广在其他申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6万元予以提取,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吴圆圆名下车牌号苏G×××××别克车予以查封,经过司法拍卖,流拍,已作价10万元抵债,李平名下车牌号为苏G×××××奥迪车予以查封,该车现已下落不明,另对吴圆圆名下车牌号为苏G×××××进行查封、扣押,现已委托物价局进行询价,由于时间较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吴生广在其他申请执行案件中执行款6万元予以提取,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吴圆圆名下车牌号苏G×××××别克车予以查封,经过司法拍卖,流拍,已作价10万元抵债,李平名下车牌号为苏G×××××奥迪车予以查封,该车现已下落不明,另对吴圆圆名下车牌号为苏G×××××进行查封、扣押,现已委托物价局进行询价,由于时间较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行为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终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员 尹西平执行员 宋晓光执行员 王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