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定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4332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天主巷11号4单元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2415030E。法定代表人:石明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先恩,法律顾问。被告:李定玲,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定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宏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银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