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李松英与刘亮、朱芳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松英,刘亮,朱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792号原告李松英。被告刘亮。被告朱芳芳,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阳由社区居委会。身份证号43078119850829002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英与被告刘亮、朱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英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刘亮、朱芳芳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保全被告刘亮、朱芳芳价值6万元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提供阳光保险公司保单一份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松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亮、朱芳芳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者保全被告刘亮、朱芳芳价值6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 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章露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