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等与刘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刘璋,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2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负责人周启正,访行行长。被执行人刘璋,男。被执行人杨明,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刘璋、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6年2月24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其他案件查封并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中民二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学军审判员 刘景星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曹胜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