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婧与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婧,杨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56-1号申请执行人李婧,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杨小红,男,195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受理执行的李婧与杨小红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作出(2015)鄂伍家岗执字第00456号执行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杨小红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婧偿还借款696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694.50元,保全费4314元,执行费9462元,以上合计715670.50元。另以696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962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亦兵审判员 刘小云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孔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