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姜文胜、郑钻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胜,郑钻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文胜,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郑钻武,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姜文胜与郑钻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姜文胜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郑钻武归还借款392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1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车辆、房产信息,被执行人郑钻武所有位于江山市峡口镇定村村七弄10号房产,该房产已设置抵押贷款,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本院已予以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郑钻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姜文胜也未能提供郑钻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881执2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邱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