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8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龚丽珍与石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丽珍,石枝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8民初1820号原告龚丽珍,女,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告石枝城,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丽珍与被告石枝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丽珍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涉嫌刑事犯罪,关押在看守所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丽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龚丽珍负担。审判员 吴 晖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