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9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詹建平与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建平,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29576号原告:詹建平,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XXX号一楼A区。法定代表人:牟贵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华,女,北京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詹建平与被告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国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詹建平与国美公司曾约定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移送至国美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詹建平在购买涉案商品前注册成为国美在线会员。根据国美公司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消费者在注册成为国美在线会员时,须选择“我已阅读并接受《国美在线服务协议》”,若取消该条件并点击“立即注册”,系统会以对话框的形式跳出《国美在线服务协议》,该协议内容达数十页,消费者须点击每一页对话框内正下方“同意并继续”才能继续浏览下一页内容,在该协议首页1.2条显示“……如果您不同意本使用条件中的任何一条,您可以选择不使用本网站。通过访问和/或使用本网站,您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所有条件和条款。”《国美在线服务协议》第十四条约定:“您因使用国美在线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国美在线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条内容进行了加粗)整个注册过程中网页上始终以方框标注的形式提醒“请阅读并同意《国美在线服务协议》”。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国美在线服务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已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条款合法有效,詹建平既然自愿选择注册为国美在线会员并在该网络平台购买商品,就应当遵从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定。因此,国美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鉴于国美公司仅凭《鹏润大厦写字楼租赁合同》就辩称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依据亦不足,故本院仍以国美公司的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XXX号一楼A区”作为其住所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旭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