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杨涛诉赵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赵红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11570号原告杨涛,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赵红强,男,1980年2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原告杨涛与被告赵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海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红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涛起诉称:2016年5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约定还款日是2016年6月14日。到了2016年6月14日,被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无奈,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红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红强向原告杨涛借款13000元,于2016年5月14日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本人赵红强(借款人)向杨涛(债权人)借贷现金人民币¥13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整。自2016年5月14日至2016年6月14日,一次还清。借款人签字:赵红强,身份证号码:×××,签字日期:2016年5月14日。”上述借款,被告赵红强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杨涛表示被告赵红强已偿还4000元,尚欠9000元未偿还,故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赵红强偿还原告杨涛借款9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涛提供的借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红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杨涛与被告赵红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与欠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涛要求被告赵红强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红强偿还借原告杨涛款九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赵红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被告赵红强负担四十三元,由原告杨涛负担二十元(已交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孟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