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昌勤与陈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昌勤,陈茂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刘昌勤,男,196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茂忠,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刘昌勤与被执行人陈茂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在银行无存款,在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56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