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胡仇宽与陈五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仇宽,陈五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704号原告:胡仇宽。被告:陈五源,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原告胡仇宽与被告陈五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周穆奕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谭继元,人民陪审员杨秀爱参加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左右,原告为被告装修“好友福”土菜馆,完工后,被告欠原告1.8万元装修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2015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底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款。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并未提出明确的被告,被告身份情况无法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仇宽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本院2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穆奕人民陪审员 谭继元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唐雯辞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