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民初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乔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乔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2民初765号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图们市。法定代表人:高名春,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乔继,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图们市恒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申作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