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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惠杰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杰,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207号原告刘惠杰,男,汉族,1953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符云同,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杰与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小平下落不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