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8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惠杰与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杰,张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207号原告刘惠杰,男,汉族,1953年1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符云同,广东国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75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杰与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张小平下落不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转普通程序的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柯 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许家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