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5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金和药业有限公司与凉山青天绿地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和药业有限公司,凉山青天绿地农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5民初310号原告四川金和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琴,系该公司在职职工。被告凉山青天绿地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甘洛县。法定代表人:冷映作,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四川金和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青天绿地农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当日通知原告四川金和药业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9.00元。经审查,原告四川金和药业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经催告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阿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录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