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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3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秦某某与秦某1、秦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秦某1,秦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3050号原告:秦某某,女,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秦某1,女,195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西南铝加工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秦某2,男,1951年9月7日出生,汉族,重棉二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秦某1、秦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秦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