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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6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楼如冰、楼洪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如冰,楼洪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6001号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沿山路70号。法定代表人:邱文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阮长丰、王婧,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如冰,男,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楼洪标,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楼如冰、楼洪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本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0元,减半收取870元,由原告杭州顺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宋维宝人民陪审员  杨仁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盛 艳 更多数据: